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绵阳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绵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绵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仔细阅读《绵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绵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绵阳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主体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四、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市医疗保障局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my.gov.cn)和绵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ylbzj.my.gov.cn)查看。除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外,绵阳市医疗保障局还将视情况采用新闻通报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绵阳市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市医疗保障局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请依法直接向市医疗保障局申请。

(二)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绵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绵阳政务网和绵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机关目前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为: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

2.通过邮寄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给受理机构,提交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传真至受理机构,传真时请在《申请表》左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绵阳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办公室0816-2253780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4.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电子邮件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绵阳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办公室0816-2253780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受理

受理机构: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受理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42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16-2253780

传真号码:0816-2309331

电子信箱:mysybj@my.gov.cn

通信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42号

邮政编码:621000

(四)依申请公开处理

受理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绵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执行。

七、监督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