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公示
根据《绵阳市司法局关于转发<绵阳市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绵司法发〔2024〕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环境,明确执法事权边界,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绵阳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已全面完成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涵盖了市医保局依法承担的所有行政执法事项,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执法依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等关键信息,旨在构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
二、公示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示期为15日,即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11日。
三、公示方式
市医保局已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上传至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供社会各界查阅和监督。
四、意见反馈
反馈渠道:社会各界对市医保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0816-6982326
电子邮箱:myjjjg@163.com
反馈要求:请反馈者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并简要说明反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以便我们及时研究处理。
五、其他事项
市医保局将认真对待每一条反馈意见,对合理建议予以采纳,并适时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完善。同时,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绵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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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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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市本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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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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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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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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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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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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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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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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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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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七条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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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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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保险核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绵阳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
医疗保险稽核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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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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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待遇保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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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医药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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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医药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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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
医药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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