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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人员死亡后及时办理医保终止手续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8-19   作者: 医疗保障局 来源: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大 中 小】   阅读:次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及家属: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安全直接关乎全体参保人切身利益。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和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杜绝死亡人员医保待遇违规享受、医保基金流失等问题发生,现将参保人员死亡后及时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及时限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办理材料及渠道

(一)办理材料

1.逝者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文书;

2.逝者社会保障卡或继承人银行卡账户信息;

3.办理人(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

4.逝者身份证件。

(二)办理渠道

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窗口(可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业务下沉服务点位)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严格材料审核

办理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虚构、伪造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定点医药机构

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及购药管理规定,参保人就医购药时严格核验参保人有效身份凭证。对未履行核验义务,导致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将依据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查处。

(三)参保家属在医保关系终止后,逝者医保相关待遇须立即停止

家属应在办理终止手续前,完成逝者医疗费用的医保结算。违规使用的,将依法追回基金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和资金损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四、社会监督举报

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针对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冒名使用已故人员医保凭证、定点医药机构未履行核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过以下电话举报。医保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信息,依法依规处理。

五、咨询和举报电话

行政区划

咨询电话

举报电话

市本级

12393

2370063/2305658

涪城区

2625785

2625785

游仙区

5037026

5037026

安州区

4365371

4626232

江油市

3254222

3254222

三台县

5222961

5224416

梓潼县

8600350

8322751

盐亭县

7223021

7122839

平武县

8828005

8810393

北川羌族自治县

4821266

4821266

科技城新区

2224302

2224302

经开区

8118420

8118420

仙海区

2173588

217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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