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人员死亡后及时办理医保终止手续的告知书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及家属: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安全直接关乎全体参保人切身利益。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和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杜绝死亡人员医保待遇违规享受、医保基金流失等问题发生,现将参保人员死亡后及时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及时限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办理材料及渠道
(一)办理材料
1.逝者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文书;
2.逝者社会保障卡或继承人银行卡账户信息;
3.办理人(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
4.逝者身份证件。
(二)办理渠道
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窗口(可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业务下沉服务点位)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严格材料审核
办理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虚构、伪造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定点医药机构
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及购药管理规定,参保人就医购药时严格核验参保人有效身份凭证。对未履行核验义务,导致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将依据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查处。
(三)参保家属在医保关系终止后,逝者医保相关待遇须立即停止
家属应在办理终止手续前,完成逝者医疗费用的医保结算。违规使用的,将依法追回基金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和资金损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四、社会监督举报
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针对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冒名使用已故人员医保凭证、定点医药机构未履行核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过以下电话举报。医保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信息,依法依规处理。
五、咨询和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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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
咨询电话 |
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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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
12393 |
2370063/2305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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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城区 |
2625785 |
2625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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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仙区 |
5037026 |
5037026 |
|
安州区 |
4365371 |
4626232 |
|
江油市 |
3254222 |
3254222 |
|
三台县 |
5222961 |
5224416 |
|
梓潼县 |
8600350 |
8322751 |
|
盐亭县 |
7223021 |
7122839 |
|
平武县 |
8828005 |
8810393 |
|
北川羌族自治县 |
4821266 |
4821266 |
|
科技城新区 |
2224302 |
2224302 |
|
经开区 |
8118420 |
8118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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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海区 |
2173588 |
21735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