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科技城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仙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助力医药产业发展,方便参保群众购药,提高参保人员用药可及性,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1〕27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函〔2021〕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特药药店”)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
绵阳市“双通道”管理药品(以下简称“特药”),是指绵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供药保障的药品,包括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
二、特药药店确定原则
特药药店确定要坚持“合理布局、动态管理、公平竞争”的管理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和参保患者就医便捷性,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企业纳入特药供应机构管理范围,实行县(市、区)属地管理。原则上确保县(市、区)、园区域内至少1家特药药店。
三、特药药店具备条件
特药药店应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三)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熟悉并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及时提供、配送特药的服务能力并接受协议管理。
(四)建立与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范。
(五)有独立营业用房,房屋面积能够满足“双通道”药品供应需要,有专门的功能分区且有明确标识,功能分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教育区等。
(六)营业场所内安装高清摄像头实现营业面积“无死角”监控,划卡结算处视频监控应正对结算电脑屏幕,能够清楚显示屏幕上划卡结算信息。完整视频资料保留至少六个月备查。
(七)有专职药学技术人员3名及以上,其中专职执业药师2名及以上。执业药师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确保执业药师在岗,能熟练掌握“双通道”管理药品相关药学信息,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八)需具备“双通道”管理药品品种60%及以上的相关零售经营权,能够保证相关品种的持续稳定供应。
(九)具备独立完善的“进、销、存”经营管理系统;具备直联国家医保业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数据实时上传、结算等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配合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搭建满足医保特药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
(十)具备与特药储存相适应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具备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具备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及配送服务的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具备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物流配送体系,能在绵阳市范围内提供药品配送服务。
(十一)有科学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实名制建档、资料审核、费用管控、药品配送、用药指导、患者随访、慈善援助管理等。
四、工作职责
市医保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全市特药药店医保管理政策,制定完善特药药店有关补充协议和遴选评估标准并动态调整;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规范全市特药药店医保经办服务,制定全市统一的特药药店协议管理、结算管理、履约考核管理等有关规定;县(市、区)、园区医保部门按要求发布遴选公告,遴选特药药店,对辖区内特药药店实施属地管理。
五、工作流程
(一)启动遴选。各县(市、区)、园区医保部门根据辖区参保人员需求,充分考虑医保定点规划、医保管理实际等因素,确定启动特药药店遴选,原则上遴选时间为每年下半年。启动遴选的县(市、区)、园区医保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形成本辖区年度特药药店遴选计划,计划应包含遴选时间、遴选数量、遴选条件、遴选流程等内容,报市医保局备案。
(二)发布公告。各县(市、区)、园区医保部门按要求发布特药药店遴选公告。
(三)开展遴选。各县(市、区)、园区医保部门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根据遴选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评审,并确定拟遴选特药药店名单,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县(市、区)、园区医保经办机构与特药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并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协议考核。各县(市、区)、园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特药药店年度考核制度,对年度考核合格后可以续签医保服务协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绵医保规〔2022〕1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落实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