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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绵阳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绵医保规〔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10-31   作者: 医疗保障局 来源: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 】   阅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8号)等文件精神,对绵阳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进行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履行相关程序后制定了绵阳市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

本次新增17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同时停用原有24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各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规范整合后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等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一)技术标准和医疗机构范围

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二)基金支付范围

将“取卵术”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见附件3),每人终身限定支付2次。新增“辅助生殖门诊”医疗类别,参保人员在市内相关医疗机构发生的13项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在本医疗类别单独结算、清算。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孕不育(含辅助生殖类治疗)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属于我市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按我市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三)基金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占用门诊统筹限额,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利益面广、关注度高,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二)落实责任,防范风险。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主动向患者做好沟通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三)做好对接,及时更新。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提前谋划,及时对接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信息系统,对新增、停用项目信息进行更新完善,并按要求做好价格信息公示。

四、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4年11月01日0时起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从其规定。

附件:1.绵阳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表

2.停用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表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

绵医保规〔2024〕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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