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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绵医保发〔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05-23   作者: 医疗保障局 来源: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 】   阅读: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城社会事业和基层治理局,科技城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经开区、仙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部署,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政策,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进一步减轻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经报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绵阳市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政策落地惠民,把“好事办好”;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切实加强宣传,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率。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2024年6月1日(含当日)起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参保人员,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绵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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